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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度优良学风班评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18    作者:徐永建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电信系本科各年级各班:

学校开展2009—2010学年度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优评先工作,现将优良学风班申报要求以及条例公布如下,因学校公布了新的评选办法,请各年级各班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材料提交和申请工作。

材料提交要求:

1、优良学风班申请班级除提交下文提到的各类纸质材料,请将附件中的《优良学风班评选表》电子档一并发送至邮箱hust.ei@163.com,邮件标题以及评选表标题请注明班级;

2、仔细核对申优所需材料,所有申优书面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完全,所有材料按顺序整理齐后,请以班为单位交至南一楼东411学工组办公室各年级辅导员处,截止时间:2010年9月25日下午五点,逾期不予办理。

现将有关申报材料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

1)如实填写《优良学风班评选表》,并按要求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班级创优活动计划和创优活动总结。内容应包括班级积极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的实际成果;

3)该学年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班级学习状况的评价;

4)该学年上、下两学期全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览表和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加盖院系教务专用章;

5)班级参加党校学习并已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复印件;

6)各项荣誉表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如在国内外正式发行(有刊号)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文章,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指导老师),请附所发表刊物目录及文章首页的复印件。

华中科技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更好调动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2.学习目的明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刻苦努力学习;

3.遵守法规校纪,全班无人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考试无舞弊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全班无人因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异动;

5.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在同学中威信较高,班级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集体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和成绩;

6.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人数一年级不超过12;其他年级不超过16;

7.国家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三年级末全班达到97以上,二年级末全班达到94以上,一年级申报班级学生全学年英语课补考不超过4人次。(艺术类专业除外);

8.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的学生比例一年级达到20;二年级达到50;三年级及以上达到70;

9.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破格条件:

学生班级符合第二条中前五款的条件,而不能达到第二条中后四款中某一至二款的条件,但在参评学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时每学期不及格率不超过24的班级可破格申报优良学风班:

1.班级国家英语考试四级通过率二年级末达到100,六级通过率三年级末达到80的班级;

2.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人数(团体按一人次)达20%的班级;

3.在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获不同奖项人数合计达15及以上的班级;

4.在外文期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层次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文章,且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指导教师)的人数、申请专利的人数(团体按实际人数计)合计达10及以上的班级;

5.在以上第2至4款中人数合计达30%以上的班级。

第四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参评申请和评选报告及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过时不再受理。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报告和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评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如实填写《优良学风班级评选表》,并按要求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班级创优活动计划和创优活动总结。内容应包括班级积极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的实际成果;

3.该学年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班级学习状况的评价;

4.该学年上、下学期全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览表和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加盖院(系)教务专用章;

5.班级参加党校学习并已结业的学生结业证书复印件;

6.各项荣誉表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学校对各院系提交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考查和评定,确定优良学风班正式名单。

对获得优良学风班的学生班级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连续二年及两年以上获得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由院系制作证书,加盖学生处公章向每位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原《华中科技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暂行条例》自行废止。